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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约及后果
所谓违约,可视履约上的阻碍,如不可能执行(并不是一开始)、履
约延迟、缺陷,或明确的违约。
1
不可能执行:如果提供商最后不可能满足合同中签订的事项,此
不可能执行若归因于提供商,则提供商就应负起责任。
2
履约延迟:就实务操作而言,最重要的履约延迟为截至合同到期
日为止,没有履行义务。如果将履约延迟纳入违约责任的范围,履约延迟
通常也应尽赔偿的义务。无论如何,用户可坚持履约或给予合理的告知时
期后退出合同。
3
缺陷:主要与完成的速度、永久可用性及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质
量有关。提供商须在履约期间提供缺陷担保,如缺陷相关申诉需在保证期
间提出。根据担保法,通常缺陷归属与否并不重要,但是过失责任在损害
赔偿领域中占很重要的地位。
4
明确的违约:如果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所指的保护责任,并损害
到另一方的产品,此类违约就称为明确违约。明确违约可造成因果性或连带
性的损害。这里必须有过失责任的情况发生,而违约者必须对其代理及本
身行为负责。理清责任归属时,确认是否适用举证责任转换原则(
The law
envisages a reversal of the burden of proof
非常重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