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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 章 两岸市场云服务环境特色与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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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针对各类网络交易形态明确定义及规范其所得属性,从而使得相关业者
的税务管理作业面临极大的租税不确定性。
台湾网络交易现存的课税议题
1.
台湾与世界经济合作组织(以下称 OECD)认定所得来源及所得属
性的差异
台湾认定标准:外国网络平台业者于台湾设有固定营业场所,须就境
内常设机构所衍生的全部利润负纳税义务;如未设有固定营业场所,则须
就台湾来源所得负纳税义务。
OECD
认定标准:
OECD
针对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及各式交易形态的
所得属性有进一步解释,例如判定网络平台业者构成“常设机构”的要件,
系以网络服务器设置地为判定基础,且该资产为企业所能控制与支配并能
满足该企业整体运营活动的主要或重要的核心功能;另
OECD
亦明确说明
网络平台租金、网站陈列金及广告收入等所得皆属营业利润;下载有限期
的软件、软件授权期间系供商业使用、订阅式的互动在线服务等,其所得
属性为权利金。
2.
台湾课税规范与国际上的不一致对跨境网络交易的税务影响
如外国平台业者在台申请注册取得网域架设网站,但在台湾并无设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