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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支机构且服务器亦设立在境外,其取自台湾的商品上架费、广告收益等
属台湾来源所得,唯
OECD
的所得来源判定,应由该外国企业居住地国享
有课税权,基此,将可能造成课税竞合,如台湾与该国已签订租税协议,
仍得申请仅于居住地国一方纳税;倘若未签订租税协议,则须缴纳台湾所
得税,因而可能发生重复课税的情形,例如当为国企业居住国没有境外已
缴所得税得以扣抵当地所得税(
Foreign Tax Credit
的规定,或外国企业
居住国的所得税率低于台湾的扣缴税款时,就会造成同一所得两地课税的
情形。
另外,跨境网络交易性质究竟属营业利润、权利金还是劳务所得,皆
有不同的所得来源判定标准。如台湾税务相关规定,权利金为境内提供使用、
劳务费则以劳务提供地为判定标准。另外,跨境网络交易双方若有签订租
税协议,权利金得依优惠税率扣缴。
对台湾网络交易的课税建议
随着云科技的发展,商品与劳务交易多样化且具弹性的提供方式已成
为趋势;目前台湾针对网络交易的固定营业场所判定标准、网络交易类型
与所得属性等课税规范皆过于精简且未与国际接轨,致多数企业在适用时
产生疑义;为期税制周延,建议税务主管机关应重新审查云服务下的网络
交易型态,并参考世界各国针对现行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趋势修订课税规
范,始能消弭电子商务业者的运营障碍,以及避免跨境网路交易重复课税。